发布时间:2017-06-07 浏览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27号)的相关规定,请你单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按下列提示分别办理相关事宜:
一、前置改后置
取得工商部门登记后,经营项目涉及由登记前置改为登记后置的,依法到相关许可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取得相关许可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xqyxygs.gov.cn)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三、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四、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决定不公示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五、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皮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选择公示的,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六、违反《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的后果。
1、未按照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 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 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 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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