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11 浏览 :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九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和第十二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因此,如您属于定期定额个体户,未发生上述应办理纳税申报情形,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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